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11.02.2015  18:37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建工发〔2015〕29号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诺制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建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严格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印发《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市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签署授权书(附件1),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缺少授权书、承诺书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补签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作应于春节后复工前落实到位。

三、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做好项目现场检查工作。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整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督促及时补签。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相关信息档案,齐全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将信息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将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纳入竣工验收和城建档案管理内容,并应按有关档案利用管理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六、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根据各自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各个控制节点及对应责任科室,严把各控制节点,确保所管辖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落到实处。对市建委所管辖的市本级工程项目,由设计处、审批处、市建设工程质安监总站、市城建档案馆根据《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分解表》(杭建工发〔2015〕11号)的细化分工落实各环节管理责任。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