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
《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3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函件可寄至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金融办小贷公司管理处(邮编31002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省金融办
2015年3月2 日
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
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平稳有序的退出机制,营造扶优限劣的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省小贷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政府作为风险监管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处置要求,结合小贷公司实际运营和监管评级情况,对小贷公司退出市场进行全过程的组织、监管和风险评估,着力推进各项监管工作,切实做好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2.市场约束原则。除因违法违规被处置退出外,小贷公司退市原则上是市场行为,在市场退出方式和手段选择上,本着自主自愿、优胜劣汰的要求,体现市场规则并以市场为基础。除强制性市场退出外,县级政府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帮助指导,为小贷公司市场平稳退出创造条件。
3.依法规范原则。小贷公司市场退出应依法进行,减资、兼并重组、暂停或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破产等市场退出的方法、方式、标准、范围、程序等,都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等小贷公司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保证小贷公司平稳有序退出市场。
4.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市场规则,小贷公司的退市措施应透明化,债权债务处理应公开、公平、公正,杜绝隐性操作,以保护债权人及股东的知情权与其他合法权益,特别是损失承担上,应及时向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公示。
5.最小成本原则。在对小贷公司市场影响力、公司经营规模、风险严重程度、退出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市场退出最佳方式,把小贷公司退出可能引发的震荡及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途径
(一)通过减少注册资本逐步市场退出
1.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经省金融办批准并符合工商部门相关要求。
2.申请减资的小贷公司要处理好股权、债权、新老股东以及历年财政补助资金的关系,并保证相应的资产质量,避免产生遗留问题。对有银行等对外融资未还清的小贷公司,不得减资。
3.小贷公司一次减少注册资本不得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且减资后最低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欠发达地区5000万元)。减资后12个月内,小贷公司不得申请增资或再次减资。
4.县级金融办要做好小贷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出具文件报市金融办。省金融办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出具核准文件。
5.小贷公司凭省金融办的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因自身原因主动性市场退出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撤销小额贷款经营资格但暂不解散公司,且将公司变更为没有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的普通类公司;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自愿终止小额贷款经营资格或终止公司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所在地金融办指导下,自行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三)通过司法裁决市场退出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获判决解散的;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小贷公司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所在地金融办指导下,按法院要求开展清算工作。
(四)因重大违规而被强制性市场退出
小贷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且情节严重导致恶劣影响的,省金融办可终止其小额贷款试点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相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吸储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高利放贷行为;
3.不法手段收贷行为;
4.存在虚假注资、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行为;
5.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业的;或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现场检查当日前连续3个季度不良贷款率(五级分类)超过50%(含50%),且公司无能力或不愿意充实资本金的;或连续两年监管评级不及格的小贷公司;
6.其他重大违规经营情况,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鼓励出险小贷公司通过重整和兼并重组方式退出
除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况外,小贷公司因解散、破产而需要终止法人资格的,应鼓励资质优良、经营规范的小贷公司,以及经济实力强、信誉良好的实体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小贷公司重整和兼并重组工作。自然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小贷公司的重整和兼并重组工作。小贷公司的重整和兼并重组当事方原则上应在同一设区市域内。
小贷公司所在地县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公司的重整和兼并重组工作,通过由其他优秀小贷公司接管或者促成公司兼并重组,优化股权结构和债权债务结构,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影响。
1.优质小贷公司参与重整和兼并重组风险小贷公司,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度评价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级别;(2)实施兼并前公司不良贷款率低于5%;(3)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欠发达地区为1亿元以上),且兼并投资额度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4)管理团队熟悉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管理业务,有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优质小贷公司参与重整、兼并重组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见附件,并需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实施重整或兼并重组后,小贷公司涉及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注册地址等变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我省小贷公司重大事项报备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报备,并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小贷公司进行注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实力企业参与重整、重组风险小贷公司需符合我省小贷公司股东准入相关要求。参与重整、重组的企业除需向监管部门提交入股相关材料外,还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重整和兼并重组中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置符合现有法律要求。市、县两级金融办要按照小贷公司准入审核等文件要求,把好新股东和高管团队的准入关口,防范产生新的风险。为有利重整、重组和化解风险,经省金融办同意可适当突破小贷公司股比限制。
四、小贷公司被终止经营资格后的处置要求
小贷公司存在上述退出事项且需终止经营资格的,经省、市、县(市、区)金融办核查,并自省金融办下发终止小额贷款经营资格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区)金融办应监督被终止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完成以下事项:
1.小贷公司应主动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手续,并在变更信息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今后公司名称中不得出现“小额贷款”字样,且营业范围中不得包含发放贷款、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其他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2.小贷公司应将原小贷公司印章、空白合同、重要票据、内网网卡等上交所在地金融办。
3.小贷公司不得使用全省统一的浙江小贷公司标识及相关商誉,及时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名称的清理及更名工作。
4.小贷公司及其股东要依法处理好小贷公司的债权债务事项,对已发放的贷款妥善处置。
5. 对被强制性市场退出的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今后不宜再作发起人设立地方金融创新管理组织,对重大违规的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各级金融办要把小贷公司风险防控和有序退出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位”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金融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出险小贷公司的风险处置退出工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市场退出问责制。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组织和督促辖区各县(市、区)金融办落实风险监管处置工作并依照小贷公司风险出险状况进行平稳退出。省金融办指导、组织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小贷公司退出处置;对市、县金融办未发现或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力的,省金融办牵头组织或责成相关市、县金融办及时处置。
(二)维护经营秩序。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对小贷公司退出情况给予通报或公告,及时抄告当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向辖内小贷公司做好政策解释,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被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后,该公司仍以原小贷公司名义放贷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附件:优质小贷公司申请参与重整或兼并重组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3月 日
附件
优质小贷公司申请参与重整
或兼并重组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优质小贷公司参与重整、兼并重组需向省金融办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
(1)实施方案,应包括被重整或被兼并重组的小贷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重整或兼并重组后的股权分配方案、人员及资产处置方案等内容。
(2)实施双方小贷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实施双方小贷公司融资银行(若有)对重整、兼并重组的意见。
(4)所属县(市、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办出具的请示文件及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风险处置承诺书。
(4)实施重整或兼并重组的优质小贷公司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5)涉及股权转让的股东之间的转让协议书及出资人承诺书。
(6)参照小贷公司股权转让审核的相关规定。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省金融办 2015年2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