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神秘客”不见其人只闻其声
23.01.2015 10:25
本文来源: 法院
本案被告人共有5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光明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7克,被告人沈彬良伙同他人贩卖毒品50克,被告人龚国萍贩卖毒品50克,被告人章升发、孙雪峰明知是毒品,仍以贩卖的目的运输毒品,共计47.4余克。
2014年12月9日,案件第一次开庭,沈光明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起诉书载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6日期间,沈光明通过电话联系,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夹带在快递包裹中,以快递邮寄的方式,17次将至少44克毒品卖给吸毒人员甲,获毒资至少2.1万余元。
但沈光明认为,虽然银行转账记录里记录了甲曾17次转账给他,但有几次只是他向甲借的钱,而不是毒资,“我只卖给他10次,共29克”。
到底是毒资还是借款?要查明这个事实,就需要甲出庭与沈光明当面对质。但甲有很大顾虑。因为沈光明与他之前只是通过电话联系,并没有见过面,如果这次出庭作证,身份暴露,他担心日后会引来打击报复。
为了打消甲的顾虑,法官当即决定,将法院数字法庭系统和远程视频系统相结合,利用视频屏蔽技术确保甲的身份信息保密。
今年1月14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开庭前,主审法官先把甲带到作证室,核对好身份,然后自己再回到法庭开审。法官告诉记者,甲刚开始到作证室时看上去还有些拘谨,一直盯着投影幕布,直到确定被告人看不见自己后,才渐渐放松下来。
轮到甲出庭作证时,法官宣布转为不公开审理,法庭与作证室的音视频开始实时对接,证人的脸部图像也被完全遮挡。
“我每一次都是通过现金汇款的方式给他(沈光明)转账,价格为400—450元/克,每次打钱后他都给我寄毒品了。”甲向法庭说明。他还说,每次邮寄之后的快递单他没有刻意保存,但是并不存在沈光明向他借钱的情形。
甲作证结束后,法庭宣布暂时休庭。随后,书记员来到作证室,甲对笔录确认后签了字。事毕,法警护送甲从专门通道离开法院。
法院根据甲出庭提供的证言,以及银行交易清单、交易凭条等相关物证、书证认定了沈光明通过快递向甲贩卖毒品17次共44克的犯罪事实。
昨天下午,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沈光明贩卖毒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分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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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而在国外,类似的证人保护制度更为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尤其是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堪称典范,在美国庭审中一般看不到证言笔录,检察官、法官所提出的证据必须由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在庭审中“威胁证人”,罪名一旦成立,最高可获刑20年以上,倘若事后报复,则可能被判终身监禁,甚至死刑。
另外,在英国,会有专人帮助证人调节在法庭上的心理与情绪,避免证人受到刺激和伤害。德国就规定,证人可以拒绝透露诸如住在哪里、在哪里工作等相关的身份信息;可以要求用屏风或者面具等遮挡自己,并且在确信证人受到威胁时,可以在排除被告人及其律师以及第三人在场的法庭上作证。
本文来源: 法院
23.01.2015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