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车将废水倒在饮用水源保护河道 责任人获刑

09.05.2015  17:36
      车主及司机为图省事儿,将本应运输到指定地点处理的镀锌工业废水随意倾倒在饮用水源保护河道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9日从重庆大足区法院获悉,当地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的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屈建、彭乐云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和2万元。

  2012年8月2日,屈建安排其雇佣的司机彭乐云驾驶装有23.99吨镀锌工业废水罐车,从荣昌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运往重庆定点工业废水处理厂处理。

  当车行至大足区附近时,由于罐车发生故障,彭乐云根据屈建的安排,将车开至大足区一修理厂维修。

  期间,屈建多次催促彭乐云自行处理车上罐中废水。
  8月8日凌晨,彭乐云将车开至大足区宝顶镇倒庙村通远桥处,将罐车中装有的23.99吨工业废水倾倒在通远桥下的大足城区饮用水源地——化龙河河道内,致使倾倒点土壤中的锌浓度超标18.13倍,水体中锌、锰、铁浓度分别超标8.44倍、36.3倍、157.4倍。经鉴定,倾倒废水属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屈建、彭乐云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23.99吨,数量较大,致使倾倒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饮用水源出现污染带,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重庆大足区法院透露,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力度。屈建、彭乐云污染环境案是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大足区的首例该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