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车将废水倒在饮用水源保护河道 责任人获刑
09.05.2015 17:36
本文来源: 互联星空
2012年8月2日,屈建安排其雇佣的司机彭乐云驾驶装有23.99吨镀锌工业废水罐车,从荣昌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运往重庆定点工业废水处理厂处理。
当车行至大足区附近时,由于罐车发生故障,彭乐云根据屈建的安排,将车开至大足区一修理厂维修。
期间,屈建多次催促彭乐云自行处理车上罐中废水。
8月8日凌晨,彭乐云将车开至大足区宝顶镇倒庙村通远桥处,将罐车中装有的23.99吨工业废水倾倒在通远桥下的大足城区饮用水源地——化龙河河道内,致使倾倒点土壤中的锌浓度超标18.13倍,水体中锌、锰、铁浓度分别超标8.44倍、36.3倍、157.4倍。经鉴定,倾倒废水属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屈建、彭乐云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23.99吨,数量较大,致使倾倒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饮用水源出现污染带,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重庆大足区法院透露,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力度。屈建、彭乐云污染环境案是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大足区的首例该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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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2015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