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积极应诉首例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

24.09.2015  13:50
 

近日,原告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决定和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在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海门市首例以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

  原告某超市以不服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孟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由,向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门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作出了维持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原告不服,对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海门市人民政府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了举证,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作出工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工伤程序进行举证。法院在休庭合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某超市的诉讼请求。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一方面促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责任,督促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另一方面也迫使复议机关严格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由书面审查为主向听证审理为主转变,以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标准进行复议审查,提高复议办案质量。

  余姚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