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06.02.2015  13:35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公告称,《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深圳、内蒙古、北京、湖北、四川等地之后,我国第6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

  《条例》共6章58条,涉及公共图书馆体系及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服务、信息化建设、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推进广州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广州建设“图书馆之城”的目标,广州市于2012年3月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2014年10月29日,《条例》经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3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

  通过《条例》的实施,广州市公共图书馆将迈上新台阶,实现约每8万人拥有一座公共图书馆,人均拥有3册公共图书馆藏书,主要指标介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发达国家、地区标准之间。

  《条例》提出了中心馆与总分馆相结合的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广州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的中心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区和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区公共图书馆为区域总馆,镇、街道公共图书馆为分馆。

  《条例》首次在地方图书馆立法中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纸质信息资源总藏量和年新增纸质信息资源的人均指标。为避免资源浪费,《条例》明确指出省、市、区公共图书馆所在镇、街道不再设立公共图书馆分馆。同时,首次在地方图书馆立法中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即每服务人口1万至1.5万人,需配备一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