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需打上审查与维权补丁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11.07.2015  16:42

  9日,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上发布与《广告法》相配套的8个部门规章修订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规拟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也就是说,今后,“距天安门××分钟”的表述将禁止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
  良法善治,立法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以调节社会秩序的手段。虚假广告满天飞,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的缺失,且不说一些没有资质发布小广告的商家没人管,就是一些大的企业、开发商相关产品的广告,经过了广告审查,依然还是漏洞百出,监管没有起到净化和把关的作用才是问题的关键。监管应对广告审查与广告市场监管承担责任,而这个责任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保障行业广告发布规定能够得到起码的遵守。
  消费者如何维权一直是广告法规的软肋,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构成损害是维权要件,其中非必然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难。比如,房地产广告中的种种承诺导致消费者上当,而打官司搬出的却是《合同法》,交易合同没有涉及的便找不到裁决的依据。这样的尴尬,也应通过广告法的配套来加以改善,在行政法规与权益法规之间形成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