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省区域知识产权示范创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知发管〔2016〕17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浙知发综〔2008〕8号)和《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考核办法(试行)》(浙知发管〔2010〕6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6月上旬对2015年底到期的省区域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温州市瓯海区、苍南县,嘉兴市南湖区,绍兴市越城区,丽水市云和县、龙泉市等6个县(市、区)。
浦江县创建期延长一年,推迟到2017年考核验收。
二、 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总结自评(5月18日-5月31日)。
上述单位根据浙知发综〔2008〕8号、浙知发管〔2010〕69号和《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考核评定指标(试行)》,以及各单位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创建期内知识产权工作资金使用绩效,准备相关考核材料。
经所在地级市局同意,提请验收的示范创建单位应于5月25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将相关验收考核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件)报送省局。
第二阶段:验收考核(6月1日-6月15日)。
在初审验收材料、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省局组织召开验收会,重点听取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创建工作情况汇报(要求制作多媒体课件),审阅有关工作文件资料,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会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公布结果(6月16日-6月30日)。
省区域验收考核小组在有关单位自评与专家组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形成2015年度省区域示范创建单位验收考核意见及考核结果,网上公示后正式发文。
三、相关要求
(一)各示范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验收工作,按照区域创建与示范工作要求,结合当地政府重点任务,对照本地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验收考核指标内容,做好准备工作。重点在总结经验、聚焦特色、查找差距和厘清下一步工作方向与思路上下功夫,认真填写自评表,如实反映创建情况,应证明或解释的,需附相关材料及说明。
(二)各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要对所辖示范创建单位的验收材料进行预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确认提请验收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以保证本年度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验收考核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实效。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沈方英
电 话:0571-87054065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5月18日
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温州市、嘉兴市、金华市、绍兴市、丽水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5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