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队员:在队5年没合同 新合同删待遇条款

28.12.2015  12:33

  因体校未能解决北京户籍,导致拿不到退役费等问题,4名退役运动员日前将北京芦城体校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达成自己的诉求。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目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作为本案的原告之一,北京女子垒球队队员殷实同网易体育介绍,她在北京垒球队打球的五年中,始终没有正式工作合同,而在今年1月签订的工作协议中,涉及到工资和待遇相关的条款被省略掉。

  殷实表示,上诉实在是最后的办法,为解决这一问题,几位运动员多次在各自所属运动队、体校和北京市体育局之间奔走,但始终无法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

  根据殷实提供的资料,她自2010年从体校中专毕业后,一直未能与芦城体校签订工作合同。在采访中,殷实向网易体育记者出示了两份《北京市芦城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引进运动员协议书》,其中一份的日期为今年1月,有她的签字和北京市芦城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的盖章。另一份则只在乙方签字处签着殷实的名字和2011年4月28日的日期,甲方则无任何签字和盖章。

  据殷实解释,这份2011年的协议书是她前段时间向芦城体校人事科申请调出的,在将这一式三份的协议书原件拿到手时,殷实才知道当年签过字的“合同”并没有校方盖章,上边应该填写的工资、各项津贴和补助金额处依然为空白,协议期限处也为空白。“当时领队把三份合同给我,让我签完字以后再给学校,后来也没有把其中一份合同给我。”殷实表示自己此前对此完全不知情,“我们的人事关系都是由领队代办的,我们只负责训练,除非需要我们本人签字或派遣回原籍需要本人回去,剩下都领队来帮我们办。

  今年一月份,领队再次给殷实一式三份的协议书,殷实回忆说,“当时领队跟我们说,‘如果签了这个,才可以享受和北京市同等的待遇。’”于是殷实在上边签了字,这也成了他与体校之间正式签订的唯一一份工作协议。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两份协议书名字一样,其中内容却有很大不同。

  相比于2011年那份协议文本,在这份今年1月签署,盖有芦城体校公章的协议书内容短了不少,其中省略了此前协议书中关于工资及相关待遇部分的条款。

  在殷实出示的2011年版协议书中,明确写着工资及相关待遇一项:

  “1、协议期内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付给乙方工资______元人民币(税后),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活不可抗拒的原因,发薪日期可以提前或推后。

  2、乙方享受北京市运动员工资标准,甲方确定乙方工资为:体育津贴________、成绩津贴_______、职级工资_______、训练补贴_______、交通补______、书报费______、洗理费______、共计______元、需扣除自缴费______元。

  若乙方取得全国指定比赛前三名,或在全国比赛中名次下滑,需按照新名次重新确定工资标准。从取得成绩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

  3、经甲方同意乙方调整后,乙方可领取自主择业金,乙方为外地户口,可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领取自主择业金。”

  除工资条款外,两份协议书还有很多细节上的不同。如在甲方责任一项中,2011年的合同中有一条为:“乙方为外地户口的,如在年度指令性比赛中获得全运会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需为主力选手)甲方将按照北京市体育局有关政策,为乙方向体育局及市有关部门申报户口进京申请。”这条内容在2015年的合同中并不存在。

  而在乙方责任一项中,2015年合同中增加了“自行提出离队要求者甲方有权扣发乙方当年度训练补贴、比赛奖金及相关待遇”。

  此外,2011年的合同中规定,“乙方为外地户口的,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地人才中心或职介中心办理档案存档手续,社会保险按《北京市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新合同在该条款中没有提及社保——“乙方为外地户口的,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地人才中心或职介中心办理档案存档手续,甲方不负责保管乙方档案。

  殷实表示,自己从2006年开始来北京打球,将近10年时间里,作为队员,她一直只是专注于比赛和训练,此前生活和待遇的一切问题都由队里包办。只是从前一段时间从户口问题开始,才发现很多涉及她个人权益的方面都存在着不规范的情况,合同问题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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