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水库海塘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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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水管〔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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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 水库海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的召开之年,是我省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关键一年。水库海塘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确保水库海塘安全运行并正常发挥作用任务重、责任大。为切实做好2017年水库海塘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水库海塘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地要以“水库不垮坝、标准海塘不决口”和“安全、生态、高效、美丽”为目标,认真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及库区、海塘及沿塘闸站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逐库逐塘逐闸逐站检查落实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并予以公告。各有关市、县(市、区)要及时将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报我厅水库总站。要进一步依法明确各类责任人的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责任人全面履行职责。 二、从实从快推进水库海塘标准化管理创建。各地要及时总结前阶段水库海塘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对已通过验收的工程进行回头看,未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必须整改完善。我厅将组织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切实加强水库海塘信息化管理工作,工程运行管理数据和验收材料要及时上传至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监督管理与服务平台。2017年全省计划完成60座大中型水库、1000座小型水库、60座沿塘大中型水闸(站)、150条(段)海塘标准化管理创建任务。各地要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把好验收关,并建立标准化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列入2017年省级验收项目在提交验收申请前,工程运行管理平台应有不少于一个月的运行管理台账信息。我厅水库总站将建立水库海塘管理专家库,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验收工作。 三、积极推行水库海塘除险加固常态化机制。进一步完善“发现一处、加固一处”的水库海塘除险加固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水库大坝、海塘、水闸和泵站工程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规定,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对鉴定为二类、三类的水库大坝和海塘及沿塘闸站工程尽早组织实施大修或除险加固,并落实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的质量、安全和进度。2017年全省计划完成150座水库、15公里海塘、15座沿塘水闸的安全鉴定和10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5公里海塘配套加固任务。同时,加快历年除险加固项目扫尾工作,做到“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同时,组织对“不安全、不生态、不经济”的水库实施降等报废,对需要调整功能的水库及时办理功能调整审批手续,对水利普查中纳入水库但尚未进行大坝注册登记且不符合水库特征的水库,调整工程类别。 四、严格水库和沿塘闸站控运计划执行。各地要按规定编制水库、沿塘水闸站调度规程和放水预警方案,科学合理制定2017年控制运用计划,并在汛前完成报批核准。加强控制运用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水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闸站工程调度规程及控制运行计划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指令运行管理,严禁水库擅自超汛限水位蓄水,严禁水库、闸站擅自放水,严禁病险水库高水位运行,除险加固水库必须经竣工验收后才能投入正常使用。及时通报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作为水利年度考核和标准化管理验收的依据。 五、进一步落实水库海塘安全检查制度。各地特别是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库、海塘及沿塘闸站安全监测、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日常检查和观测资料整编分析,切实做好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跟踪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水建〔2013〕41号)等要求,建立健全水库海塘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制度,适时组织开展运行管理督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 六、强化涉库涉塘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涉库涉塘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批涉库涉塘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和交叉建筑物,严禁在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坚决查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正确处理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与水利工程、水域及岸线保护的关系,杜绝人为对水工程和水域及岸线等造成破坏或不利影响现象的发生,确保水利工程、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安全。研究并慎重审批水上光伏电站,对影响水库安全的坚决不予审批;对违规占用水域、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 七、加强非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海塘安全监督指导。各地要按照省防指、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水利系统水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水管〔2013〕61号)要求,切实做好非水利系统水库和海塘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其主管部门(业主)和管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管护主体及维护经费,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函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进行督办。对于部队水库,各地要按照省防指《关于军属水库山塘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浙防指〔2013〕9号)要求,指导帮助部队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八、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地要对照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办法》(浙水管〔2008〕8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回头看,并结合标准化管理创建,按照“集约化、专业化、物业化”要求,积极推行“以大带小”、“小小联合”、“以点带面”、“分片统筹”等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水库、海塘及沿塘闸站管护主体和管理人员,对水管单位定员定岗和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进行测算复核,完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保障政策,将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公益性部分管理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程“两费”足额到位。 九、扎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各地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2016〕361号),积极组织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验收标准的,可申报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验收。申报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验收的水管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必须通过标准化管理创建验收。 十、积极开展水利风景区创建工作。各地要围绕维护水工程、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弘扬水文化和发展水经济,按照《浙江省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2016~2025年)》,积极开展水利风景区创建,2017年全省计划创建2个国家水利风景区。同时,加强对已建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组织对国家水利风景区复核。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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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司法、农业、林业、住建、国土、旅游、国资、电力等省级有关部门,省军区,东海舰队后勤部。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