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水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财〔2017〕8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7年 水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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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与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你市、县开展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一)台州、 温州、衢州3个地市及下辖市县2016年下达的面上水利建设任务与省级补助资金; (二)41个市县2013至2016年下达的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检查任务表。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面上水利建设任务与省级补助资金检查内容 1.制度建设情况 (1)是否制订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是否制订水利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制度。 2.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1)项目储备库建设情况,纳入年度面上水利建设任务的项目是否全部从项目储备库选取,并在地方政务信息网站或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对项目立项与实施情况进行公示。 (2)2016年下达的面上水利建设任务是否已经全部保质保量完成。 (3)2016年下达的面上水利建设任务与资金是否已全部、按时、足额分解到具体项目,是否严格按下达的任务指标分解任务,目前的项目建设实施进展是否符合预定计划。 (4)项目建设管理重点检查:①建设项目是否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有无存在不合规情况;②项目概算有无少列、漏列和多列概算现象,重大设计变更有否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有无擅自提高设计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概算外投资等情况;③项目是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招投标原则,有无规避招投标、违规直接发包等;④项目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执行是否到位等;⑤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存在多报、虚报、重报投资套取建设资金等;⑥项目建设完成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是否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无限期整改完毕;已完工项目是否得到有效的运行维护。 3.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情况 (1)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保障到位。 (2)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无贪污、截留、挪用(违规出借)、转移、侵占、私分、滞留、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问题;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乱收费问题;对用白条或大额现金支付项目资金要严格检查。 (3)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建设成本、多报投资完成额等套取或转移建设资金,有无私设“小金库”;有无与其他建设资金混用、账外运行、挤占建设成本等问题。 (4)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滥发津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检查内容 1.内控管理情况: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各项审批环节是否健全有效。 2.经费使用情况:安排的项目各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中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中央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人员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等支出),有无挪用、挤占等情况。 3.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是否已经全部保质保量完成。是否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价、重点地区洪水风险编制、监测系统等建设。 三、专项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账目、翻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深入项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受委托的事务所将于9月中旬至11月中旬之间赴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进点时间由事务所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1.请相关市县水利部门各指定一名联络人,配合做好本次检查的相关工作,联络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请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上报省水利厅。 2.联络人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做好书面资料的收集;二是负责协助检查组深入实地调查取证;三是签收并及时回复“检查签证单”;四是签收并及时反馈“检查报告的征求意见”。 (二)认真准备,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水利部门要提前做好本次专项检查相关资料的收集、准备工作(检查所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3),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省水利厅财务审计处,邬浩川,联系电话:0571-87826517。
附件:1. 专项检查任务表 2. 相关文件清单 3. 检查所需提供的资料 4. 水利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 8. 水利部门联系人名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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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