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春节期间淳安县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9.01.2015  19:43

      日前,淳安县政府就春节期间全县烟花爆竹安全事项作了规定,决定2015年春节期间在千岛湖镇城区范围内实施有限制地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具体事项如下:
      销售燃放时间
(一).城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时间。
      1.城区销售时间:2015年2月16日至2月2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八)
      2.城区燃放时间:2015年2月18日、19日和3月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十五)。
(二).农村允许全年销售和限定区域燃放。
      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
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
      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办公场所;
(二).军事设施所在地;
(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四).旅游景点、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全县墓区(包括零星墓地);
(六).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围墙外侧50米之内;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