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工作走向规范化、常态化——温州市召开2016年度首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研讨会

06.04.2016  09:38
              近日,温州市法制办组织召开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审查研讨会,与会人员对专家评查中发现存在典型问题的7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学习,并结合日常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深刻讨论。
              按照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要求,该办于年初将2015年第4季度共计2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县级政府报备197件,市级部门报备29件)委托给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的法学专家进行了初审。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该办梳理出7个典型的问题文件作为此次研讨会的审查对象。
              此次研讨会由温州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市级部门法制业务骨干共20余人组成,重点对上述7个的典型文件进行集中评查。从审查情况看,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存在超越法定职权、随意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权利、制定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比如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而某县级政府出台的《某县促进时尚商圈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直接规定“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15%给予奖励”;又如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规定,禁止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仅以出口实绩为条件或将其作为若干其他条件之一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而某县级政府出台的《某县促进外贸出口稳增长十条举措》规定,对出口额位居前20位的企业均奖励10万元;还有如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评查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订,而某部门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又另行规定了评审专家资格标准。对上述规定,当地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增长,鼓励外贸发展,但运用的具体措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等。
              针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合法性问题,温州市法制办将逐一提出审查意见,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制定机关予以自纠,切实做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温州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