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厅办函〔2017〕5号

17.01.2017  01:03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业权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7号,以下简称《公示通知》)的要求,从2017年起不再实行矿业权年检制度,全面推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现就做好2016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矿业权人信息公示要求

  (一)公示对象。 我省辖区内2016年1月1日后有效(不包括2016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矿业权,其矿业权人应当按要求填报2016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并向社会公示。2016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矿业权,参加2017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

   (二)公示时间。 矿业权人应当于2017年3月31日前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登录“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填写2016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并公示。

   (三)公示程序。

   1.填写表格。 为提高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度,填报人员应先将本单位应公示矿业权的年度信息逐一填写在相应勘查开采年度信息表(格式见《公示通知》附件)的纸质表格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将表格内容录入公示平台。相关纸质资料应建立档案备查。

   2.录入公示。 填报人员登录公示平台,进入录入页面后,选择应公示的矿业权列表,逐一录入纸质表格上的信息内容并提交公示。年度信息的录入公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将无法录入公示。

   3.信息更正。 在公示期限内,矿业权人发现其录入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超过规定时间,将无法更正。

   二、加强矿业权人公示信息监督管理

  (一)规范抽查管理。 落实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1.确定抽查名单。 在2017年4月底前,省厅将按照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5%的比例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查名单在公示平台上公示。

   2.开展实地核查。 抽查名单确定后,省厅将结合矿产督察工作,对抽查到的勘查项目和矿山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人员从浙江省第四批矿产督察员中通过随机摇号确定。

   3.公示核查结果。 实地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厅将核查结果在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二)严格名单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示通知》要求,负责辖区内矿业权人监管名单、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管理。

   1.监管名单。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实地核查人员等提交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问题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要向矿业权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其列入监管名单;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矿业权人被列入监管名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

   2.异常名录。 矿业权人存在《公示通知》第二部分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附件1、2)。矿业权人自列入异常名录起3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处罚履行到位的,提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附件3)。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附件4)。

   3.严重违法名单。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即3年内仍未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或未完成整改工作或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附件5、6)。矿业权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公示通知》第二部分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移出的决定。

  4.异议处理。 矿业权人对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名单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附件9)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核查,确定异议是否属实后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矿业权人。

   (三)强化信用监管。 名单的列入、移出管理均在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内操作完成。监管名单的列入、移出按照监管信息采集有关要求办理;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分别按照失信信息采集和信用修复的有关要求办理。将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纳入地矿信用监管,被列入异常名录在一年以内的扣15分,被列入异常名录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扣30分,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扣50分。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由省厅统一推送至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息公示工作。 今年是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的第一年,信息公示事关矿业权人信用,社会影响大。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加强检查指导。各矿业权人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要积极配合核查人员的实地核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核查人员的询问调查。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尽快建立完善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细化职责分工,规范监管名单、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建立异议受理和群众举报受理机制,明确核实要求,规范核实结果告知程序。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矿业权人和社会了解其意义和内容,促使矿业权人自觉、主动、客观、真实向社会公示其勘查开采年度信息,提升公众参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要抓好对矿业权人的业务培训工作,让填报人员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公示程序和操作系统。为方便相互交流填报中遇到的问题,特建立“地矿信用公示QQ群”(群号:596258655)。

  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务必于1月20日前将本通知传达辖区内相关矿业权人。

  联系人:孟祥随            电话:0571-88877279

   

  附件:1. 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审批表.docx

      2. 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docx

      3. 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docx

      4. 移出异常名录决定书.docx

      5. 严重违法名单列入、移出审批表.docx

      6. 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docx

      7. 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申请表.docx

      8. 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docx

      9. 异议申请书.docx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主题词:
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