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浙水办保〔2016〕7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 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总量统计方案的通知》(办资源〔2014〕57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2016年度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是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进一步提高用水总量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完成有关信息上报。 二、填报要求 1.统计对象。用水总量统计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2016年度用水总量统计对象在延续2015年名录的基础上应及时补充尚未纳入名录的城市公共供水户和年取水量50万方以上的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各市、县(市、区)分行业统计对象名录详见附件。 2.统计内容。按季度上报统计对象用水量数据,按年度上报其他相关信息。通过获得重点取用水户用水量和非重点样本户用水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指标综合分析和推算区域分行业用水量。具体内容和方法详见《用水总量统计方案(试行)》(办资源〔2014〕57号)。 3.填报方式。2016年度用水总量相关信息采用分地市excel表格上报,并由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统一导入“国家水资源三级通用软件系统”。相关表格已发送至各市联系人邮箱。 4.上报时间。各县(市、区)水利局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统计对象季度用水量数据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水利局汇总(一、二季度数据均在7月15日前上报),并于2017年2月25日前补充完整表内所有信息。 各市水利局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完成复核汇总,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水资源水保中心和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一、二季度数据均在7月20日前上报),并于2017年2月底前上报年度统计汇总成果(电子版和书面材料)。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 霄(省水资源水保中心),0571-87833586; 钱依忞(省水利河口研究院),0571- 86486175;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
抄送:省水文局,省水资源水保中心。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