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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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水办发〔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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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工作责任制目标》(浙水办发〔2015〕5号)、《浙江省水利厅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浙水办〔2014〕6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计分办法》(浙水办〔2014〕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厅直属各单位。按厅机关处室(含按厅机关处室管理的参公单位)、设党委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3类实行分类考核。 二、考核程序 主要包括业务工作(一二类目标)处室、单位自评和互评,共性工作职能处室评议,厅领导综合评定,厅党组会议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时间 (一)信息录入与自评(2016年1月6日前)。各处室、单位登陆“浙江省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信息系统”,对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认真录入信息,并完成自评工作。 (二)处室、单位互评和职能处室评议(2016年1月11日前)。各处室、单位登陆“浙江省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信息系统”,完成互评。厅机关职能处室对各处室、单位的共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议。 (三)厅领导综合评定(2016年1月13日前)。厅领导对各处室、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厅党组会议确定考核结果(2015年1月底前)。根据考核办法,召开考核工作小组会议,确认创先争优项目和加分分值,综合考核得分提出考核档次建议。经厅党组会议审议,确定考核结果。 四、材料要求 (一)工作总结。要紧紧围绕各处室、单位年初确定的业务工作(一二类)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来撰写。要求内容全面、表述规范、数据准确、简明扼要,数据均采用年底完成数。 (二)目标任务。业务工作(一二类)目标凡有量化指标的,无论是否达到目标规定的指标数,均需作出量化评估。定性目标要写明具体完成进度,是全部完成还是阶段性完成。 (三)创先争优项目。一二类6项工作目标中,主要量化指标超额完成增幅达10%以上的,要写明超额的数据和百分比;获得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被上级推广应用的,请提供证明材料。 年度考核材料通过“浙江省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信息系统”录入上传。同时,要求纸质装订成册且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厅办公室(2406室)。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处室、单位于2015年12月22日前将本处室、单位考核工作信息录入责任人和考核工作负责人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报厅办公室,届时将通过系统短信发送考核系统登入地址、用户名及密码。
附件:信息录入责任人和考核工作负责人信息表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联 系 人:方敏 ;联系电话:0571-8782658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信息录入责任人和考核工作负责人信息表 单位名称: 姓名 | 职务 | 岗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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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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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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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