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度实验动物工作“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方案

14.08.2018  19:3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知识产权)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16〕185号)要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特制定2018年度实验动物工作“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放管服”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公正监管。通过“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实施,提高监管效能,为我省实验动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双随机”工作机制。通过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即拥有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下同)、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之间的随机匹配。对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抽查监管人员、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由省科技厅科技条件与基础研究处及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构成实验动物工作抽查监管人员库。鉴于实验动物科技工作的特点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从实验动物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技术专家参与抽查监管工作。同时及时将新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纳入到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将未通过实验动物许可证年度检查和依法被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及时从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中清除。

(三)规范执法程序。运用“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纪检部门现场监督下,抽取监管人员(含技术专家)和抽查监管对象。检查对象的抽取比例不低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的60%,参加每个检查对象检查工作的技术专家为3名;专家采取回避制度,不得以执法人员身份参与其所在单位的执法检查;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不作为技术专家参与抽取。具体如下:

(1)检查对象的抽取。按地区划分,每个设区市抽取家数不少于该地区检查对象的60%,2018年度新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不纳入本次检查对象。

到目前为止,全省检查对象共82家,扣除2018年获证17家,参与本年度检查对象共65家,其中杭州33家,湖州1家,嘉兴3家,金华2家,宁波13家,衢州1家,绍兴3家,台州4家,温州3家,舟山2家。按60%的比例抽取,纳入2018年度实验动物工作“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共为39家。

(2)规范技术专家的抽取。每家检查对象随机抽取5位专家,其中后2位为替补专家。

(3)规范执法过程。现场抽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规范执法程序,并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固定现场证据,填写《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单位“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做好痕迹化管理。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检查对象要按规定处理。抽查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保留实验动物许可证和能否申报实验动物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推进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建立健全监督对象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相应检查结果及时向省信用中心通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推进建立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监督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三、时间安排

1.确定抽查监管人员名录库、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7月30日前完成。

2.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8月31日前完成。

3.现场检查:10月31日前完成。

4.结果公示:检查一家,公示一家,11月15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抽查纪律。执法人员对抽查监管对象实施检查时,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泄露检查计划,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监管工作办法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执法人员及技术专家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提高执法水平。

(三)规范执法行为,实施亮证执法。进一步健全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流程,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执法手段措施、执法举止语言,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当场处罚行为和即时性强制行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监督电话: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机关纪委  段文斐  0571-87056409。

附件: 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单位双随机抽查记录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