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浙水办农〔2016〕19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 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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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浙水农〔2015〕52号),结合标准化管理和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16年度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 (一)评价对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评价范围。小型水库,50年一遇标准以下的海塘工程(含沿塘水闸、口门等交叉建筑物),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以下的堤防工程,县级及以下河道上的堤防工程(含沿堤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山塘、堰坝、渠道、水闸、泵站、高效节水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等。 (三)评价数量。每类工程不少于2处。 二、评价的重点 通过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县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设和工程管理实绩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评价2016年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和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一)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情况。 按照有关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等要求,对列入2016年标准化管理创建的工程进行调研,逐条评价工程机构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基础、运行管理、工程面貌、信息化管理等情况,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好的做法。 (二)2016年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全面掌握资金实际流向及资金使用规范性。重点查找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1.计划分解下达情况 检查管护资金计划任务是否与原申报方案一致,是否下达到位。 2.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检查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台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现象,县水利局、乡镇分配资金比例是否合理,以及资金流向、使用绩效等。 3.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检查计划任务是否完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是否发挥效益。 4.工程运行维护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受益群众是否主动参与,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是否落实,工程产权归属是否明确。 5.工作总结情况 检查是否对维修管护工作进行总结,是否形成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相应的措施。 三、主要依据 1.《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浙水农〔2015〕52号)。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5〕268号)。 3.有关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4.《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水科〔2016〕12号)。 四、时间和程序 (一)县级自查。2016年12月,各县(市、区)水利局开展自查自评,并于2016年12月底前将县级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自评报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公众问卷(20份)及相关佐证材料(详见《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和《2016年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中央补助资金调查表》(附件1)报送至市水利局。 (二)市级复评。2017年1月,各市水利局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复评,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市级复评报告及县(市、区)自评资料邮递至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 (三)省级抽评。2017年2月。省水利厅委托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抽取全省三分之一左右县(市、区)进行实地考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结果将作为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中央补助资金和水利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以及粮食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请各市水利局于12月15日前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2)汇总反馈至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 农 村 水 利 局:林 锐,0571-87826541; 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俞科慧,0571-86799293, 传真:0571-8780150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58号, 邮政编码:310020。
附件:1. 2016年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中央补助资金调查表 2.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联系人名单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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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