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
浙水办人〔2017〕16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 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
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厅系统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水人〔2009〕187号)等有关规定,请各单位对照有关条件,做好有关人员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和审查上报工作。 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从2017年度起,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上级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评聘规定,做好申报人员的考核推荐工作。 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由各单位实施,初定结果由各单位发文公布,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四、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由省水利厅实施,初定结果由省水利厅发文公布,颁发由省水利厅统一编号、鉴章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此作为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时间为8月下旬,请各单位于8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厅人事教育处。 六、初定需提交的材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附件1,一式2份),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2),《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3)。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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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