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出台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08.06.2015  11:52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要求,结合区实际,近日,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出台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致富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促进省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整建制试点县建设。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购机者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当年区级配套资金不足时优先保证粮食生产功能区及省以上水稻产业提升等项目区水稻育秧(烘干)中心建设所需的设备及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所需的农业机械。

(二)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1大类34小类84品目。

      组织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和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三)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标志标识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规定。已被农业部和浙江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浙江农机化信息网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经核实后省里将对补贴标准作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对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废弃物处理设备、捡拾压捆机、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灭茬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省与区共同承担,由省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资料受理单位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公布。

(二)申请。须登记注册、现场安装和省级累加补贴的农业机械购机者,于11月30日前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邮政储蓄“一卡通”帐号及认可的相关凭证,到区农林渔牧局申请补贴资金;其他农业机械的购机者,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提供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邮政储蓄存折或印鉴卡复印件。城镇居民、非上虞籍购机者(应有暂住证或居住证)申请补贴时还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和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不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的购机者,须带机申请补贴资金。

为做好与2014年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5月31日前,补贴对象可按照《绍兴市上虞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虞农[2014]53号)文件规定申请补贴资金,逾期截止。

(三)审核和公示。区农林渔牧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对补贴对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将申请结算文件(含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区农林渔牧局,区农林渔牧局统一汇总后提交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讨论。经讨论确定后,区农林渔牧局在上虞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四)结算和拨付。区农林渔牧局原则上在完成公示后一个月内将结算意见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通过邮政储蓄“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五)归档。区农林渔牧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区农林渔牧局统一管理。

五、管理与监督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加大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要加强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调查,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自觉遵守购机补贴规定和履行相关承诺。要加强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动态跟踪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及时报告区农林渔牧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区农林渔牧局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对参与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取消其5年内享受补贴的资格。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政策落实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深化“八公开”阳光行动,在区农业信息网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将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户信息(见附件3)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报送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区农林渔牧局报送补贴资金使用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