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立法规定 新建马路5年内不得开挖

25.06.2015  11:56
    一条好好的路,去年开挖铺管线,今年又开挖铺下水管,导致马路时不时翻修。今后这样的情况将不会发生,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道路挖掘做了硬性规定。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城管局局长李谦报告说,城市道路重复挖掘问题是目前全市道路管理中的一个难点,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与市政设施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市政设施工程同步实施规划和建设。这样就减少日后重复开挖道路的可能。

此外,随着城市高架、桥梁涵洞的增多,新修订的条例对利用桥下空间做出规范:在不影响城市桥涵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根据桥下空间规划,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桥下空间进行绿化、设置市政设施管理用房、设置公交首末站、停放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