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出台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新政策

15.10.2015  14:21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改善和提升小区居住质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平湖市出台《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年市政府出台《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10〕184号),2011年5月起,平湖市规划建设局指导当湖街道、钟埭街道对新华东村、西林寺等13个老住宅小区引进了市场化物业管理。老住宅小区推行物业管理市场化后,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努力,在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养护管理等方面有较大改善,得到了小区居民的认可,居民逐渐接受了有偿服务的物业管理模式。但由于老旧住宅小区随着房屋及附属基础设施老龄化质量问题逐年增多,且未建立物业维修基金,小区管理成本逐年加大,物业管理提升难度较大。为此,平湖市结合市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对平政发〔2010〕184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财政补贴,2015年11月1日起,市区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45元/平方米•月,前三年财政补贴0.15元/平方米•月,第四-五年财政补贴0.10元/平方米•月,其余由业主缴纳。财政补贴由市和街道各按50%分担。补贴期满后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小区无条件配置4‰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参照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出租价格,由市、街道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实行补贴。物业经营用房经费补贴用于弥补该小区物业管理经费不足及小区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监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监督。该补贴经费的使用,按规定在小区内公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