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出台征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新政策

15.10.2015  14:21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征迁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小区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平湖市出台《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迁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15〕151号)。
  2010年该市出台《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10〕183号),2011年5月起,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指导当湖街道对吉祥小区、香榭丽都、洁芳小区等11个征迁安置小区引进了市场化物业管理。征迁安置小区推行物业管理市场化后,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努力,在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养护管理等方面有较大改善,居民物业消费意识正逐步养成。目前,部分征迁安置小区已满指导意见规定的征迁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补贴三年期限。但由于征迁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前期规划设计欠合理、配建标准低及长期失管等因素,特别是农村征迁安置小区中大多数业主仍沿袭农村生活习惯,物业服务意识仍不高,近年来各类纠纷与投诉增多,物业管理推进难度仍较大。为此,该市结合征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对平政发〔2010〕183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经费补贴,对于新建征迁安置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筹备小组)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小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筹备小组)的,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低于《平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平发改价〔2013〕24号)中普通住宅小区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费中准价格,即多层住宅0.55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1.15元/平方米•月,2015年11月1日起,市区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已建征迁安置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为:多层不低于0.55元/平方米•月,前三年建设单位补贴0.25元/平方米•月,第四~五年建设单位补贴0.15元/平方米•月,其余由业主缴纳。补贴期满后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提交业主大会决定。高层(小高层)不低于1.15元/平方米•月,前三年建设单位补贴0.45元/平方米•月,第四--五年建设单位补贴0.30元/平方米•月,其余由业主缴纳,补贴期满后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