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缩水3平方米购房人获赔近14万

31.07.2015  15:42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商品房约定面积36.56平方米,实际33.59平方米,缩水8%,远超出约定的3%的面积误差比上限,购房人向开发商索要赔偿。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判决,开发商对超出约定误差上限部分的面积按照房价的两倍进行赔偿。
  2013年8月7日,重庆市綦江区的傅女士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翊扬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永利豪庭A2幢附2-5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36.56平方米,套内面积为23.52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43695.15元(按套内面积计算),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且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人。合同签订后,傅女士支付了房款、大修基金等各项费用。
  2014年10月,傅女士拿到了房产证,发现上面登记的建筑面积只有 33.59平方米,套内面积只有21.56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误差达到了8%。
  今年1月26日,傅女士将重庆翊扬公司告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庆翊扬公司返还购房款13.8万余元。
  近日,綦江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重庆翊扬公司承认面积有误差,法院支持了傅女士的诉求。依照约定,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为30831.3元(未计利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按双倍计算为109622.39元,两项合计为14万余元。原告傅女士诉请被告返还购房款为13.8万余元,其请求数额低于依照合同计算的返还数额,为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近做出一审判决,重庆翊扬公司返还傅女士购房款13.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