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2.10.2014  18:04

  近日,义乌市司法局依法对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义乌市司法局建议撤销缓刑的首名社区矫正人员。
  社区矫正人员程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监外服刑期间,离开居住地需要请假、手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到。在程某第一次到司法所报到时,工作人员就有关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宣告。但程某无视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一意孤行,在第一次报告后即未经请假离开居住地,且手机关机,集中点验也未报到,司法所多次自行组织查找,通报辖区派出所协查,并发动程某的亲属、所在村的村干部协助查找,都没有查到其行踪,脱离社区矫正监管时间超过1个月。街道司法所在第一时间向市司法局进行了汇报,市司法局随即依法启动撤销缓刑程序。市司法局经调查取证,及时向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书。
  2013年5月10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程某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刑事裁定书。16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程某押解至市看守所。在被押上警车的那一刻,程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