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1月1日正式施行

22.12.2014  13:30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在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医疗活动。近年来,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面前,仍暴露出急救网络体系不够健全、急救资源不足、急救能力综合保障协同性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院前医疗急救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保障需求,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经多方调研,将《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列为2014年地方性法规正式项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2次审议,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已经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在急救范围、急救网络、急救服务管理、急救保障等多方面都作出了细致而又有操作性的规定,既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又具有鲜明的杭州特色。

   确定院前医疗急救范围
  院前医疗急救作为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参考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将我市的院前医疗急救行为界定为“由急救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并取得很好的效果,《条例》对此既鼓励又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规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加快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
  近年来,我市逐步加大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财政投入,急救能力进一步提升,并初步建立了由市急救中心、区县(市)急救分中心及急救网络医院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体系,基本建成了信息化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初步建成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体系。主城区与各区县市在独立接警的基础上,如遇突发重大事件,也可进行一体化的应急调度。
  《条例》在此基础上明确“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各级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同时根据我市的区域实际,规定“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设急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服从市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条例》十分注重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规定“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人口特点、医院专科等情况指定,并向社会公告”,以充分调动急救网络医院的积极性,实现现有医疗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以期解决现有网络医院不能完全满足急救需要的矛盾。

   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
  我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不足,急救装备和急救人员配置差距较大。《条例》从服务管理的角度对院前医疗急救要求进行规范,在急救人员配置上,《条例》规定有条件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可以配备护士和医疗救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以解决目前突出的院前急救人员缺口问题。在急救装备配备上,《条例》针对我市急救装备与国家标准与发达省份差距大的现状,作出“本市行政区域每五万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辆救护车;边远山区应当增配救护车。市急救中心应当配置大型救护车和特种救护车”的要求,并规定“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的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急救车辆”。
  为提高急救效能,合理调配急救资源,最大限度保证急危重伤员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条例》还确定了分级调度的原则,规定“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合理调配急救资源。”同时还对分类登记、指挥调度、急救转送、首诊接治等规定了具体原则和操作流程。分级调度的规定,奠定了分级救治的法律基础,要求调度员运用国际通用的医疗优先分级调度系统知识及软件(MPDS)通过电话评估病情、指导并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来调整派车顺序,保证了危重患者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急救
  目前,国内“见死不救”事件频发,指责声很多,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呼吁制定相应的法律,鼓励见义勇为。在指责声中,我们也要看到,“见死不救”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大多数公民缺乏急救知识,不敢贸然施救。据统计,目前我市经过培训掌握基本急救技能的公民比例低于1%,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水平。
  《条例》本着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急救的理念,进行了一些强制性规定。一是加强政府责任,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及急救中心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区、农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二是扩大培训覆盖面,普及公众的急救知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训。人数不到五十人的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五十人至二百人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单位每超过一百人每年至少增加一人参加培训。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导游、学校体育教师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人员应当参加急救培训。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教育”。这些规定具体而有操作性,将极大地推动我市急救技能的社会化普及,提升院前急救的救治效率,挽救尽可能多的生命。
  对于社会上普遍关注的急救是否免责的呼声,《条例》也作了积极的回应。一是积极弘扬助人为乐美德,宣传救死扶伤精神,大力“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表彰奖励”。二是理顺急救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率先在国内提出“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条款旨在通过在全市广泛强制推广急救技能培训的基础上,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人主动施救,使更多需要帮助的生命获得及时救助,从而提升急救的成功率。
  院前医疗急救体现着政府和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的关心和重视。《条例》的通过,将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必将促进我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的高速发展,必将更加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站编辑 刘娟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