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法制办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注重抓住关键环节

19.05.2015  16:56
              为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唐山市法制办注重将实施新《行政诉讼法》与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相结合,以新法实施为契机,善于抓住关键环节,通过开展法治培训,组织政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多措并举,强化工作落实,提升了法治素养和能力。

  一、完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适应新《行政诉讼法》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科学制定程序和合法性的新要求,在制定了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市法制办提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制发文件,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工作程序、责任划分作为重点,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作为法定程序,严格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同时,进一步完善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三统一”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等环节的全面规范。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法制办组织起草全面推行政府法制顾问制度的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对全市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到2015年底,全市各级政府要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形成完善的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和工作机制。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分别不少于9人、7人、2人,政府领导班子每位成员配备1名法律顾问,政府组成部门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同时,明确提出强化各级政府部门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坚持谁委托谁付费,认真履行法律服务合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专项预算予以保障。

  三、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责。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将更加严格,即使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也将被判决程序违法。因此,要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必须强化行政调解,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行政程序内。市法制办从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着手,在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领域,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把行政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组织机构领导,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水平。同时,确保基层政府有不少于是2名的专职行政调解人员。

  四、积极推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市法制办与市中院联合下发《关于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市政府领导责成法制办加强督导,积极推动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玉田县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负责人先后在市中级法院出庭应诉,为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起到了示范作用。今年,市政府将继续推进市县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进一步落实,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统计和分析制度,每月或每季度通报出庭应诉情况,并将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为配合制度落实,加强实践培训,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庭审旁听,通过亲身经历和感受,掌握必要的诉讼技巧,提升出庭应诉能力。

              五、着力加强复议应诉能力建设。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工作带来的压力和目前各级政府复议应诉能力偏弱的突出问题,市法制办正积极谋划,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申请,组织拟制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文件,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审理。加强对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培训,尽快提升政府法制干部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能力,提高法治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