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查处违法微信营销夯实新《广告法》施行基础

26.08.2015  16:32
 

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商家促销活动及产品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范畴,商家在发布的广告如存在语言粗俗、导向不良的内容,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内容相违背,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内容之规定。但近期,互联网中有个别微商利用网络事件、词汇进行恶意炒作式营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永康市个体经济发达,加之微商的门槛低,一时间微商在永康遍地开花,各类宣传广告良莠混杂,有部分广告中带有语言粗俗、不健康内容,冲击着社会道德精神防线,引起网络舆情监察员密切关注。8月20日,永康市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在前期搜集大量证据后,依法关闭了多个微信公众号,并责令其余相关责任人立即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事件负面影响扩散,并对其有关行为依法展开调查。

同时,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教育提醒,要求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发布制度,发布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广告必须经过内部审核,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消除事件不良影响。

下一步,永康市将继续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和管理,强化网络和舆情监控,对违法违规发布恶意营销广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环境,为新《广告法》的正式施行打下良好基础。(永康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