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民政局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出台《温岭市弃婴(儿童)寄养收养管理办法》

01.09.2015  09:58

温岭市弃婴(儿童)寄养收养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0〕177号)实施近4年来,在加强对弃婴(儿童)的抚养监护和寄养收养管理工作,保障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2013年5月,民政部等七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精神,根据温岭市近几年弃婴(儿童)寄养收养管理工作实际,自2014年7月起,由温岭市民政局起草《温岭市弃婴(儿童)寄养收养管理办法》,对原有的《温岭市弃婴(儿童)寄养收养管理暂行办法》作了四方面重大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位职责,温岭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该市社会福利院具体负责弃婴(儿童)抚养、监护和寄养工作;二是发现弃婴(儿童)后的报案、送交、调查、救治、落户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对寄养弃婴(儿童)的范围、寄养家庭的条件及寄养期间的义务、市社会福利院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四是对私自收留人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证明材料进行了新规定。

(温岭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