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强化责任追究 贯彻落实新《环保法》

30.03.2015  15:26
            近段时间以来,龙泉市纪委强化责任追究,贯彻落实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于1月1日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一是体现在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如该法不仅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例如,许多企业没有环评许可、规划证明和土地证明,却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将层层问责,相关责任部门将难逃其责。三是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市纪委(监察局)将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积极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将根据规定,对政府或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