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四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30.10.2014  09:57
  日前,吉林省四平市《四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简称《办法》)经四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施行。

  该《办法》对进一步提高全市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全市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全面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和推进四平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并结合四平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而制定,共六章三十九条,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分类考核,力求考核指标和内容科学合理。针对以往有无行政执法权被考核单位都使用一个考核指标和标准,存在不实际、不科学的问题,《办法》对有无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分别制定了2个考核标准进行分类考核;针对县(市)、区和开发区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不平衡的情况,规定了分别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分类考核,促进了考核结果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二是创新考核方式,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性。为促进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完善了考核方式方法,合理分配不同考核方式的分值比例,采取日常评价与集中评议,公众评议与考核机关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年中考核查验、年终集中评议、外部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四部分组成,并分别按不同比例计入考核分值。

  三是对法制宣传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加了法制宣传的考核指标和分值。《办法》中规定了各地、各部门在参加上级机关和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依法行政、法制政府的宣传活动的同时,县(市)、区每周向省法制办报送信息1篇以上,其他地方和市直各部门每月向市法制办报送信息1篇以上,考核评分时按完成数量比例进行评分,促进了全市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

  四是突出重点工作落实,增设了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的相关内容。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执行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在《办法》中的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增设了两项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时,既未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又未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的将被扣除较大分值分数;二是对由部门起草未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核直接以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对起草部门实施一票否决考核成绩为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