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司法局五项举措强化社区矫正工作

22.10.2014  18:04

   一、组织机构健全化。 进一步完善了以市、县(市、区)二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和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基本架构的领导体制,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社会群众参与”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实施,司法所承担日常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市级层面在市司法局增设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处,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县(市、区)增设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强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归口管理,进一步健全了管理体制。
   二、队伍建设专业化。 加强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协理员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初步建立起一支由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协理员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目前,金华市156家司法所(其中一家为金东区鞋塘矫正办)共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97人,地方行政编制人员145人,事业编制人员49人;共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小组4620个、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基地43个、社区服务基地 176个、就业基地35个,共招聘司法协理员199人,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6765人。
   三、监管模式规范化。 探索形成了司法所、村(社区)监督考察小组监管工作网络,坚持社会多方面力量参与的“5+1”监管帮教模式,继续坚持开展“一主三辅”的社区服务活动,认真执行教育矫正的“六必谈”制度和“三谈一析”活动。在对矫正人员活动区域的管控上,采取出境控制、手机区域监管等办法,最大限度地杜绝和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出国、出境和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出现。目前,金华市社区矫正人员限制出境的报备率达到100%;列入手机区域管理比例95.45%。在对矫正人员的日常考核上,除婺城区外全部安装了面部指纹考勤设备,增加了矫正人员的见面报到的频率,减少了执法过程中外部因素的干扰,维护了社区矫正的良好秩序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在对违规矫正人员的处罚上,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仅2012年,已对20名社区矫正人员予以收监,222名予以警告,19名予以了治安处罚。
   四、日常管理人性化。 在日常监管教育中坚持因地制宜、力所能及、适度把握的工作原则。在监督管理上,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方法,充分考虑矫正人员的工作、学习和身体等状况,设定了免除社区服务、免除手机区域管理和活动区域调整等三项特别审批项目。对没有劳动能力或因老、病、残、孕而影响生活、劳动的社区矫正人员,或在外就学的社区矫正人员,经审批后免除社区服务;对年老体弱、因病卧床行动不便而不能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经审批后不列入区域管理;对于规律性的白天在相邻的县市上班,晚上回居住地生活的矫正人员,建立了单独设立活动区域制度,经审批可适当调整活动区域,既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显现出社区矫正的人文关怀。2012年,社区矫正机构帮助206名矫正对象落实了责任田,组织309名矫正对象参加技能培训,指导并帮助391名矫正人员就业,帮助11名矫正对象落实了低保,帮助272名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得到了社会救济。
   五、部门配合制度化。 社区矫正各相关职能部门坚持《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意见》、《金华市社区矫正工作及有关部门衔接工作流程》、《金华市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工作暂行规定》、《金华市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规定》、《金华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形成了经常化、制度化的沟通与协调制度。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建立了经常性的社区矫正人员核查核对及情况交流协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按“信息共享”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开放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主动接受检察监督;法院刑事判决部门认真履行居住地的核查核对和社区矫正告知义务,严防脱管漏管,及时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认真维护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公安机关及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