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市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16.03.2015  09:57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近日,德州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建立并向社会公布的本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审批流程、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批后监管办法报同级审改部门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


  《办法》明确,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目录》之外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和增加前置环节,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之外再实施行政审批。同时,《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整合或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时限等要素进行调整,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同级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县(市、区)审改部门要及时将本级《目录》及调整情况报市审改部门备案,由市审改部门对调整情况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处理。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深化德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