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出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0.06.2015 09:45
本文来源: 法制办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追究其过错责任的措施。《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充分结合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细化了相关程序、执行标准,增加了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了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依照该《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该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另外,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事项过程中,对具有依法应当受理或办理,借故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受理或办理的;不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合法的;在法定时限或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限内,不依法办结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任意曲解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擅自处罚或者违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以上行为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同时,《办法》还规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吃、拿、卡、要或者故意推诿、拖延行为的;隐瞒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过错责任人如有以上行为将从重处理,或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过错责任处分的种类。分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停职离岗学习,禁止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等7种处理方式。
本文来源: 法制办
30.06.201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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