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台安监系统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18.01.2016  13:19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创新,近日,宁波市安监局出台《宁波市安监系统创新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激发广大安监干部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不断探索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提出新举措。着力解决制约安全生产事业长远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现实难题,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科学化水平。
      《办法》共28条,明确了安监系统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原则、工作机制、保障措施和成果推广应用。对重点创新项目实施项目化管理,过程化控制,全系统联动,着力在全系统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深厚氛围。
      《办法》明确:创新工作应当遵循“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市局综合协调全系统创新研究工作。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安监局具体负责创新项目的推进和实施。
      《办法》要求:每年12月1日前,各单位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向市创新工作办公室上报1-2项拟开展的创新项目,包括对拟解决疑难问题的探讨;对现有工作拟作突破性拓展和深化等项目,明确改革创新目标、内容、进度安排,拟解决的问题和成果形式。为加大创新工作力度,特别规定对没有申报年度重点创新项目或经审议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市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下达年度创新任务,也可以将部分项目委托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创新工作的保障力度,《办法》明确了相应的组织、经费、技术等保障措施,同时规定:建立年度创新成果评选制度,设立年度优秀创新成果奖。每年底对评选出的年度优秀创新成果予以通报表彰。各单位创新改革工作情况纳入局机关文明处(室)和各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个人献言献策、“金点子”将作为创先评优、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出台对推进安监系统改革创新将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市局还将出台优秀创新成果评选办法、“金点子”评选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创新管理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