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安监局“三措施”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

23.07.2015  13:05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防止盲目施救,有效防范事故,海宁市安监局“三措施”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认识。目前,全市涉及有限空间的检查维修作业增多,又正值盛夏季节,有毒有害气体更易挥发,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的易发多发期。海宁市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文件,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单位深刻吸取各类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提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强化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范工作的领导,认真剖析研究此类事故的规律和特点,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把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企业、到岗位、到职工,坚决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 二是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9号)的宣传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职工播放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片。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微信等传媒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事故现场会、培训班、演练等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技能以及相关作业规定等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职工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监管。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单位重点开展对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的执法检查,促进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和安全作业防范措施,在作业前要做好危害辩识和通风检测,严禁作业人员未经通风和检测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坚决杜绝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要安排专人进行有效的安全监护,落实好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当有限空间内发生险情后,监护人员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在做好自身防护后实施救援,杜绝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伤亡事故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