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变更工程质量出了问题 金华1500万的项目难验收
浙江在线杭州10月2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陈中志) 因工程质量问题,浙江步丹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步丹)、浙江岐鼎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岐鼎)合作投资的一个工程项目迟迟不能验收,损失巨大。
为此,两家公司将施工方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浩泰钢构)告上了法院。今年4月30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步丹、岐鼎的部分诉讼请求得以满足,浩泰钢构的反诉请求被驳回。由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地面开裂等无法验收疑和设计图纸有出入
“空地面就这么多裂缝,如果二楼有设备和人员进驻厂房,搞不好就会出人命,”步丹总经理朱雄广指着工程地面上的痕迹,一脸无奈地说。
2010年6月,朱雄广和周国好计划从国外引进“多棱镜反光材料”生产项目,准备与一位法国华侨合作,以招商引资形式在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投入建设资金1500万元,作为该项目的两家配套公司。
当年9月,他们委托浙江务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务成设计)为该项目设计厂房,并于2010年12月13日,通过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随后,二人敲定承建商为浩泰钢结构。
2011年6月7日,开工建设。在距离新区管委会要求主体竣工前3个月,作为建设单位,步丹和岐鼎组织了一次主体工程验收,但由于当时工程进度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相关部门没有出具验收结果。
2012年2月29日,急于投产的两家公司组织该项目的监理公司,对部分钢梁进行了现场测量。结果显示,当天的测量结果有些地方不符合设计要求。紧接着,2012年4月16日,业主与监理公司一起对整个钢结构工程进行了一次全面测量,“我们发现工程多处不符合设计要求。可以目测的质量问题,还包括地面开裂。”
施工方辩解设计图变更中途经甲方认可过
对于这些情况,步丹、岐鼎认为浩泰钢结构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蓝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严重偏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据此,步丹、岐鼎两业主于2012年12月25日将浩泰钢结构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原告损失600万元。
在岐鼎起诉期间,浩泰钢结构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并提供了一份变更过设计图纸。在2014年4月30日,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上,浩泰钢构称是按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和变更联系单进行施工的,符合设计规范,“在2010年9月务成设计出具设计图纸后,到2011年1月4日签订合同前,双方对设计施工图纸内容进行过更改和优化,且原告(岐鼎)作为甲方对被告(浩泰钢构)的设计更改方案也是同意的。”
而对于浩泰钢构在法院上提供的缩小版白色设计图纸,步丹、岐鼎均表示,“我们从未见过这张图纸。”
关于“白图”施工的合法性,记者咨询了设计单位“务成设计”办公室张主任,他看完记者手上的白图后表示,施工单位如果拿着“白图”去施工肯定不行。同时,张主任还表示,“公章我们不负责的,我们正式出图的话有出图章、注册章,盖个公章不起法律效力,这个我们行业有规定的。”
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方此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出具的正式施工图是唯一合法的施工依据,在进行施工许可备案时已提供给施工方,建设方不应也无权提供别的施工图,否则也就没有花钱委托设计的必要了。”浙江省建设厅钢结构专业委员会相关人员表示,所有工程项目的建筑和结构设计,都必须由取得国家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同时建筑和结构设计负责人必须是国家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
经历5次开庭审理问题背后难定责任
对于施工方用“白图”来施工的事情,浩泰钢构吕姓负责人表示,双方在签合同时明确,步丹、岐鼎负责设计图纸问题处理,且岐鼎有专门的聘请的监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主要责任并不在浩泰钢构。
在甲方岐鼎和乙方浩泰钢构签定的《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合同》中,其中有一条写着,“甲方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等进行会审和设计交底,并负责设计图纸问题处理”。
“按合同约定,图纸审查要他(岐鼎)去办,办出来后去审图,然后交给我,但我也有责任,我没有坚持原则。”浩泰钢构吕姓负责人说,“事实上这么做是不合常理的,如果我这样做了,监理也有责任,监理应该阻止我停工,质监站也要阻止,因为有行业规范,我没按照图纸做也要阻止,这些问题都阻止在前面,就没有后面的问题了。“
时至今日,涉案工程依旧没有通过验收,这场历时两年多的战争仍处于胶着状态。因无法投产,原告除了仍需继续支付土地租金外,还要被新区管委会扣除相应的建设保证金。而被告亦因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大量资金被冻结。
2013年7月29日,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了该工程的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是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确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地方,并提出了处理方案。
在先后经历了5次公开开庭审理后,2014年4月30日,金东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方案进行修复并提交验收;赔偿原告因无法正常使用厂房产生的租金损失和工程投资建设保证金损失。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原告对租金损失按照30%计算不服,将继续提起上诉。
(本文来源: 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毛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