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2个设区的市州明年元月起将行使地方立法权

07.08.2015  12:00

  7月30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武汉闭会。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审议批准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修订)》;审查和批准了2014年省级财政决算;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李鸿忠在讲话中强调,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这个决定的颁布实施,将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供法制保障。

  李鸿忠指出,经过全面分析、论证评估,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确定从2016年元月起,我省12个设区的市、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他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精心部署、加强指导,相关市州要依照本次会议的决定,进一步完善立法条件,提升立法能力,加强立法保障工作,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前期准备。各市州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市编制部门要支持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设置立法机构,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以适应设区的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