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赴台州开展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立法调研
本网讯 8月12日至1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就《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带领法工委立法调研组赴台州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省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委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丁祖年,法工委副主任尹林,省水利厅副厅长杨炯等陪同调研。8月14日至15日,法工委立法调研组还转赴丽水进行立法调研,省人大代表陈卓梅作为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的重点代表全程参加了立法调研。
王永昌副主任在调研讲话时指出,我省水土保持立法必须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原则,要坚决贯彻省委建设“两美浙江”和“五水共治”的决策要求,着重从宏观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理念上,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水土流失和水土流动的关系。要历史地、辨证地看待水土流失,要尊重自然规律。对破坏性的水土流失应当制止,对良性的水土流动应当立足疏导,允许存在。二是处理好水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当前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保护上,再也不能为了发展牺牲环境代价,要切实做到在规范中发展,保护中开发,转型中升级。三是处理好自然性保护和人工性保护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大生态治理的投入和工作力度,在生态治理和修复过程中,要坚持以自然性保护为主,尽最大可能采用退耕还林、扩大植被覆盖等自然性的保护措施。四是处理好预防和治理的关系。要建立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前期工作,以预防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为主,将管理关口前移。五是处理好管得住和管得好的关系。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既要管得住,又要管得好,既要严格审批,又要简化程序,减轻老百姓负担,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服务。六是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组织动员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保障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作者:丁忆南 责任编辑:林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