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局统计执法检查善施“变脸法”

12.03.2015  13:11

统计执法离开统计专业就成为无源之水,统计专业没有统计执法检查保障就难以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充分突显政府统计的管理职能,将执法检查贯穿于统计专业的各个方面,台州市局善施“变脸法”,推进执法检查转型升级。

一是转变执法对象:从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为主向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和统计日常事务管理并重转变。 统计法》共九章五十条,对统计禁止行为、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及罚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适应新形势全面统计改革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要更加突出围绕以全面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这一重点内容加强统计日常事务管理,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真正发挥执法为保障日常统计事务管理的作用。

二是转变执法方式:从仅调查统计从业人员向调查统计从业人员与调查企业负责人并重转变。 统计从业人员是最一线统计工作的落实者,在一定程度上是我们政府统计的群众力量,在执法检查时,除了统计从业人员在场,对统计从业人员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外,还要求企业高管在场,并制作一份高管询问笔录,在寄送法律文书时,由企业高官签收,使统计工作触动法人代表及企业负责人,从而真正引起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视,让领导把统计的要求传达到员工、传达到统计人员。

三是转变执法侧重点:从查指标数据差错向查指标数据差错和主观上故意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并重转变。 经验表明,统计违法案件查处,不在于“”,关键在于“”,不仅仅在于罚款,关键在于达到教育。为增强统计依法行政的震慑力,确保源头数据质量,树立统计执法权威,对主观上故意的、违法手段隐蔽的、影响恶劣的、社会危害大的、情节严重的、群众举报的等统计违法案件,作为执法的重点,对这些案件,决不姑息,坚决查处。此外,根据“小升规”的统计要求,加大对这类企业的执法检查,真正发挥执法武器的作用。

四是转变执法效果: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和跟踪统计违法行为改正并重转变。 建立统计回访制度,对上一年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逐一进行回访,核查其统计数据质量有无提高、统计基础工作有无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行为有无改正等,切实加强对统计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的跟踪落实。健全统计约谈机制。对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危害大的统计调查单位的领导及其管辖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通报违法情形,指出社会危害,提出统计要求,责令限时改正,切实加强对一线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