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院原院长丁铧一审获刑11年
30.04.2015 11:06
本文来源: 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铧于2005年4月起担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其在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沈卫青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丁铧归案后如实交代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30.04.2015 11:06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