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煤集团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21.03.2016  20:06

  进入2016年,为了确保各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川煤集团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的管理力度,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重大事故隐患较多或频发的公司党领导直接约谈,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不明、治理措施不落实、督办制度不健全、督办工作不到位,以及瞒报谎报的,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办制度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并明确矿井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矿井行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订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格保障治理过程中所需的人、财、物,及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制度要求各公司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应当及时组织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按照制度规定,川煤集团各公司应当相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内部分工责任体系,将督办通知、动态检查、移交提级、验收销号、信息管理、举报核查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有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督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悬挂在矿井口的醒目位置,并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组织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将验收结果呈报驻地安监(煤监)机构申请进行最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