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慎用职权 谋私终害已
08.06.2015 10:45
本文来源: 审计厅
日前,嵊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对嵊州市农业局党委会员兼嵊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副主任陈某某,帮助其丈夫经营管理的天先蔬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天先合作社)违规立项申报,骗取财政补助资金40万元,造成国家资金损失40万元的行为作出了开除党籍的处分。
去年下半年,嵊州市审计局在开展市农业局某某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延伸审计下属单位项目资金时,发现陈某某在2010年11月,在审核由其夫周某某实际管理的嵊州市天先合作社申报2011年度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过程中,明知天先合作社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立项条件,存在虚报大棚面积、社员人员等现象,仍然违规同意立项并上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后又在项目日常监管中严重不负责任及未进行实际验收,致使天先合作社骗取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嵊州市审计局及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后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认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公诉。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时,考虑到陈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所造成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对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嵊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陈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达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并被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严重。为严肃党纪、纯洁组织,决定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的处分。
该起案件值得深思,教训很大。当前,公职人员普遍以为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亲戚朋友谋点利益,只要自己不贪不拿就不会犯错的思想,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导致触犯了法律法规。党政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法纪观念,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务的观念。
本文来源: 审计厅
08.06.201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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