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务致人损害如何赔偿?

28.10.2014  10:43
应根据雇佣双方过错责任确定 案情:浦江县浦阳街道某村因新农村改造成立农房改造领导小组,楼某是该小组成员之一。今年5月14日,村民施某在缴纳房屋押金时发现其安置房的面积少了,便与楼某等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楼某致施某受伤。
  8月14日,经调委会调解,楼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施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楼某当场付清赔偿款。
  事后,楼某认为自己与施某并无个人恩怨,与施某产生争执是职务行为,因此损害结果不应由自己承担。8月29日,楼某向浦江法院起诉,要求村里承担15万元赔偿款。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浦阳街道某村支付原告楼某赔偿款3万元。
  评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楼某导致施某遭受伤害,已超出了职务活动或授权的范围,纯属个人行为,村里无过错,因此楼某无权向村里追偿。
  但就本案施某实施侵害经过而言,其行为事实上是在为村里谋利益,某村在诉讼中也表示愿意适当补偿。由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确定由村里补偿楼某3万元,其余赔偿款由楼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