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晓东: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4.05.2015  10:06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法治建设。基于30多年的法治实践,经过两年多的法治探索,十八届四中全会集理论和实践之大成,绘就全面依法治国新蓝图,为法治中国建设标定新的里程碑。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共同构成实现战略目标的三大动力、三大保障、三大支撑。三者之间彼此相辅相成,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从严治党必须依规治党。


  从我省实际来看,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湖北、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前列,主要是抓好“六法”,即带头尊法、科学立法、用权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教育信法。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法治政府建设,下面着重论述带头尊法、科学立法、用权守法、严格执法四个问题。


  一、带头尊法


  领导干部带头尊法,重在付诸实践、知行合一,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惯性和行为习惯,转化为为官理念和办事底线。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干部责无旁贷,要重点起好“三个关键作用”。


  1.在担当法治责任上起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是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者、执行者。建设法治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守土有责。政府常务副市(州)长、常务副县(市区)长、法制办主任都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规划制定、政府立法、严格执法、法治基层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研究完善考核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责任的考评考核。坚持问题导向,每年确定重点任务,解决重点问题,明确完成时间,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


  2.在践行法治精神上起关键作用。“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法治理念,践行法治精神。


  3.在提升法治能力上起关键作用。现在,经济进入新常态,应对新常态要有新思维,新思维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治思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培育法治思维,坚持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二、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立法为“开路先锋”,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政府立法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政府立法要把握规律,科学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依法立法。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立法。今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正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次《立法法》的修改,确立了今后立法工作的理念、体制和程序,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提供了立法规范上的直接前提,为地方政府立法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法》的精神实质,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中去。


  二是开门立法。就是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民主化水平。立法要以民为本,为民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形成制度化、法律化的有序参与。所有立法项目都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运用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民意调查、网上问政、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使群众有更多机会发表看法。


  三是特色立法。就是地方政府立法要体现地方特点,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的三原则,也是衡量地方立法的科学标准和精髓所在。其中,“不抵触”是前提,“有特色”是核心,“可操作”是关键。我们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以及出台规范性文件,都要贯彻好这三原则。


  三、用权守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重点之一,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用权守法。政府是公权力的掌握者和运用者,如何在法治轨道上用权,至关重要,也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志。习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中之重,关键之关键。


  第一,依法设定权力。“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六大标志之一。政府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行政权力要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行使,必须用法律明确政府的职能、权力和责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就是讲,要做到依法设定行政权力。


  依法设定权责,明确履职责任和权力边界,只需一招:推行清单制度。当前,要加快建立“四个清单”制度:晒出“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明确“收费清单”,让市场主体明确该交什么费,交多少费,到哪里交费,做到“收费清楚明白”。


  第二,依法规范权力。是指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规章关于实施机关、条件、幅度、方式等实体内容的规定,也要符合法律规章关于实施步骤、形式、时间、顺序等程序规定,做到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用李克强总理的话说,就是“有权不可任性”。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决策规范化,二是执法规范化。


  第三,依法制约权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从伦理的角度讲,人性的弱点是腐败的根源,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比如“处长治国”的问题,就是因为“处长”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缺乏制度约束。


  第四,依法监督权力。权力是把双刃剑,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监督越强,行政权力运行就越公开、公平、公正。我们既要习惯在监督加强的条件下开展工作这个新常态,又要用好监督这把利剑,织密监督网。


  四、严格执法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行政法规的执法工作,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的。行政执法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义重大,关系到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严格执法,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依法严格执法。严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依法依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自我限权”,必然会破除一些习惯做法,会触及一些部门或个人利益。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履行好政府的法定权力和责任。另一方面,要坚持一个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第二,完善执法体制机制。着重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决综合执法难的问题。探索推进综合执法,尤其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二是解决执法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的问题。三是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必须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不能在任何授意下违法违规不作为、乱作为。


  第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发挥广大执法队伍的主体作用,打牢法治政府建设的根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执行者。要加大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打造一支“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