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实施《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04.09.2017  14:25

永康市实施《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本站9月4日讯】8月23日,《永康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正式发文实施,《补充规定》对用水计划核定、调增、考核进行细化完善,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提供更有效、更有力、更合理的政策支撑。

补充规定》制定基于《永康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永康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经发改、经信、教育、交通、公安局等多个部门讨论分析,根据省、金华市等上级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参考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永康实际,对实践过程中遇到如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等问题再做补充。

补充规定》对“对于非工业企业用水户,以其前三年用水量的平均作为下一年度的额定用水量。《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有明确规定或可以参照执行的,其额定用水量不得超过定额用水量”、“用水户系同一法人但不同区块的计划用水量,原则上不能调剂”等内容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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