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就加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新建议
23.04.2015 01:16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要求,省质监局在省发改委(能源局)牵头下,与省环保、经信等部门共同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但是,燃煤小锅炉非法使用、淘汰后重新使用的数量有不同程度上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对此,省质监局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新增燃煤小锅炉的源头控制。严格环评审批,停办燃煤小锅炉相关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严格锅炉容量置换环保审批,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对燃煤小锅炉投入使用的刚性控制。二是加强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环节的安全监管。地方政府加强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财政补贴兑现的把关,建立燃煤小锅炉淘汰去功能化后兑现补贴的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质监等部门组织加强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淘汰锅炉的使用功能,并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地方政府组织加强对“煤改气”“煤改生物质”等锅炉改造过程的安全监管,加强承压锅炉改造的安全检验,防止改造锅炉产生安全隐患。三是加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综合执法检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环保等部门牵头组织加强对燃煤小锅炉的综合执法检查,确保已淘汰燃煤小锅炉去功能化,确保改造后锅炉符合环保、节能和安全规定。四是加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安全工作的研究部署和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密切关注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中的安全问题,将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和安全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确保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安全推进,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熊建平副省长作出批示:“请能源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专门提出相应管理办法,关键要形成合力,管住源头。”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23.04.2015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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