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关于开展全市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09.10.2015 11:42
本文来源: 统计局
检查验收项目 | 序 号 | 评分项 | 分 值 | 扣分项 | 自评分 | 验收分 |
基础 建设 情况 (20)分 | 1 | 制定本地区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统计普法工作计划情况。 | 5 | 未制定本地区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不得分;年度统计普法工作计划不全的,每少一年扣1分。 | ||
2 | 组建或调整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情况。 | 3 | 未组建或未调整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不得分;有领导小组无办事机构的,扣2分。 | |||
3 | 组织征订或编写统计普法材料情况。 | 3 | 本地区未组织征订或编写统计普法材料的,不得分。 | |||
4 | 本级举办或参加上级统计普法骨干培训班情况。 | 2 | 本级未举办或未参加上级统计普法骨干培训班的,不得分。 | |||
5 | 建立统计普法工作制度和落实普法工作经费情况。 | 2 | 未建立统计普法相关工作制度的,不得分;未落实统计普法工作经费的,扣2分。 | |||
6 | 组织检查验收并及时上报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记事情况。 | 5 | 未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验收的,不得分;未及时上报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记事的,每少一年扣1分。 | |||
检查验收项目 | 序 号 | 评分项 | 分 值 | 扣分项 | 自评分 | 验收分 |
重点 对象 学法 情况(40)分 | 7 | 本级党委、政府、人大举办统计法制讲座(中心组学习)并有主要领导参加情况。 | 10 | 本级党委、政府、人大未举办统计法制讲座(中心组学习)的,扣5分;本级党委、政府、人大举办统计法制讲座(中心组学习),但主要领导未参加的,扣3分。 | ||
8 | 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党校、普法办或单独举办统计法知识的培训班、研讨班、讲座情况。 | 10 | 统计“五五”普法期间未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党校、普法办举办统计法知识培训班或研讨班或讲座的,扣5分;每年单独举办统计法知识培训班或研讨班或讲座少于两次的,扣5分。 | |||
9 | 本单位实行干部任前统计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情况。 | 2 | 未制定干部任前统计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的,不得分;有制度未实行的,扣1分。 | |||
10 | 本单位领导班子学习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情况。 | 3 | 本单位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年度少于4次的,每年扣1分。 | |||
11 | 本单位干部学习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情况。 | 5 | 未制定本单位年度或月度学法计划的,扣2分;干部年度学法时间少于40学时的,扣3分。 |
检查验收项目 | 序 号 | 评分项 | 分 值 | 扣分项 | 自评分 | 验收分 |
12 | 组织开展基层统计有关人员统计普法情况。 | 10 | 本地区基层统计有关人员应参加统计普法人数低于95%的,扣5分;低于90%的,不得分。 | |||
面向 社会 公众 宣传 情况(40)分 | 13 |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新《统计法》出台后的宣传情况。 | 10 | 未发文组织开展宣传的,不得分;宣传项目少于5个的扣5分。 | ||
14 | 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活动情况。 | 10 | 活动项目少于5个的,扣5分;未开展活动的,不得分。 | |||
15 | 结合普查、大型统计调查和统计稽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情况。 | 10 | 普查、大型统计调查、统计稽查中未开展统计法制宣传的,缺一项扣3分。 | |||
16 |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活动和全省法治宣传月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情况。 | 10 | 未发文部署的,每年扣2分;活动项目少于5个的,扣5分。 | |||
工作方式创新情况 | 17 | 普法方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普法载体创新情况。 | 加分 | 统计普法方式、模式、载体有创新并取得成效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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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2015 11:42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