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1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571-85151526(兼传真)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杭州市狮虎桥路42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15日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认定对象
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规定的8类就业困难人员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生活困难的人员;
3.已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及以上,且仍处于领取期间或领取期满后仍处于连续失业状态的人员;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困难的人员。
“生活困难”标准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二、完善认定流程
各地要优化认定流程,及时核实申请材料,在收齐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公示、发证;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认定时间和困难类型;对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要按规定停发补贴。
三、实施精准援助
各地要制定就业援助计划,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技能特点和就业需求等,开展精准化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援助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强数据管理
各地要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援助等工作情况录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维护数据。省里将根据平台数据,把就业援助情况列为工作考核、资金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
各设区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协调配合,明确相关标准,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就业援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此前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享受相关政策期限未满的,可继续享受原政策至期限届满。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