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农民工救治有了解决方案
“没有证据否定”就应诊断为尘肺病
本报讯 (记者 张 磊 )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意见》还提出将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并享受低保救助等解决方案。
据了解,2014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占89.66%,是最主要的职业病,且呈现地区性、行业聚集性等特点。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但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防治主体责任,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之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罹患尘肺病农民工的医疗和生活问题,《意见》认为,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加强有关部门协调,提高效率,尽快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对诊断有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要按照“方便治疗、疗效可靠、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优化尘肺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尘肺病救治工作,提高尘肺病治疗技术水平。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意见》提出,各地要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上述保障制度仍不能解决医疗救治问题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其获得医疗救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尘肺病农民工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